来源:(新华网)
山东省1日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在全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首次规定,流通文物购销市场应建立巡查制度,并可派员进驻市场进行现场监管。
《条例》规定,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据介绍,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不属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但经过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或随着时间推移,就可能成为文物。《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文物局局长谢治秀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涉及非法文物的场所和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准确地打击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秩序,确保国有文物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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