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7 来源 : 《昆明日报》
价值20多万元的古董玉石寄存在他人家中,保管人家被盗,玉石不翼而飞,货主于是将保管人告上法庭。日前,宜良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保管人无重大过失,双方无保管的书面凭证,判决保管人不用承担责任。
余某某是宜良县寿山路花鸟市场做玉石生意的个体经营者,因为生意的关系,他经常将玉石寄存在他处,需要时再去取。被他告上法庭的周某某家住寿山路,之前周某某将家里空置的房屋出租给附近的经营户寄存货物,余某某就是他的客户之一。
余某某称,2004年,他将一块古董玉石寄存在周某某家,双方对保管费、保管物品、保管时间等都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保管凭证。据周某某在法庭上陈述,寄存人寄存货物时,一般都是自行在他的笔记本上记下姓名和交纳保管费的金额,之后寄存人领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今年1月29日早晨发生了意外,周某某家被盗,寄存在他家里的货物全部被盗。周某某立即通知货主余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我丢失的货物是价值20多万元的古董玉石,周某某保管不善,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发生纠纷,余某某将保管人周某某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
宜良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书面的保管合同或者涉及保管费、保管物品、保管凭证的证据,所以保管是无偿的。法律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原告寄存的是价值不菲的古董玉石,属贵重物品,应当向被告声明。既然原告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示义务,双方的保管合同又是无偿的,在盗窃案件没有结论之前,原告既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是否有重大过失,也不能证明原告寄存的货物是什么,价值多少,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请求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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