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花15万购得了名家喻继高的工笔花鸟画,却被画家本人鉴定系伪作,收藏者找到出售画作的画廊要求退货遭拒绝,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收藏者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民张先生是位书画收藏爱好者,对同样出生于徐州的老乡、国内著名工笔画家喻继高先生的工笔画情有独钟。今年8月中旬,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朋友,这位朋友带着他来到位于南京鼓楼的一家画廊,经讨价还价并在得到画廊出具的一份“收藏证书”后,张先生花15万买下一张题为“和平之春”、署名为“喻继高”的工笔花鸟画。几天后,张先生的一位朋友看到这张画后提出了几点看法,这些看法让张先生有些寝食难安:十几万不是小数目,如果画作是赝品那就麻烦大了,不过让他稍感安慰的是,画廊提供的“收藏证书”上有承诺:作品保真,如专家鉴定此作为赝品我们将全额退款。
放心不下的张先生又来到南京,这回他终于找到画家喻继高本人对该画进行鉴定。2009年8月27日,画家给张先生出具的一份“作品鉴定书”认为,该作品经严格审定系伪作。张先生遂与画廊交涉要求退还购画款,画廊认为,这幅画已经离开画廊多天了,现在要求退画,不能断定这张画是否就是画廊卖出的那一张。几经交涉无果,张先生只得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购画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画作是不是画廊所出售的那一张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代理人、江苏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徐骏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画作本身、盖有画廊印章的“收藏证书”以及收据。这三份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购买画作支付了画款。被告在“收藏证书”中的承诺是对画作品质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也构成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当遵守。被告虽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但在法庭上没有出示一份证据,又不能说出该画作的合法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鼓楼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令被告某画廊返还张先生购画款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