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美术报
画廊在中国数以千计,几乎遍及所有城市,但从其经营模式看,却有截然不同的两大类。
第一类画廊,其实是中国传统式的普通画店。在新中国成立前,传统画店有两种:一是作坊式的画家自产自销;二是“斋”、“轩”、“堂”等式的代售。这种“画店式画廊”,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复苏,占据着中国画廊业的绝大部分份额。虽然他们名目各异,但与传统画店的经营方式,几乎没有区别。
第二类画廊,是上世纪90年代才被引进中国的“舶来品”。1991年,澳大利亚人布朗·华莱士在北京开设“红门画廊”,签约代理经营年轻画家作品,成为北京第一家现代意义的画廊。在1993年举办的“第45届威尼斯双年展”上,“中国当代艺术展”引起西方收藏家、批评家的关注,一些欧洲画廊开始尝试经营中国当代画家作品,并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内地开设分部。
这种“现代形态”的画廊与中国传统画廊的本质区别,是其“代理式”经营模式。
目前,国内的“代理制画廊”又分为两种:一是“松散型”,即画家拿出部分作品与画廊签约,由画廊完成对该部分作品的市场运作,画家可以同时与多家画廊合作;二是“买断型”,即画廊签约买断画家的全部作品,并全权代理该画家的包装、营销、运作。“代理制”使画廊和画家实现双赢:对于画家而言,可以摆脱市场困扰、不再为卖画奔走,专心投入创作;在画廊一方,则可以主动选择画家,并得到稳定、高质的作品。当然最后,双方都能在市场中获益。
“代理制”画廊是欧美发达国家画廊业的主流,它之所以被热衷,是因为易于形成“完全垄断”经营。
在经济学中,“完全垄断”是指某个行业只有一家厂商的市场结构。因为垄断厂商的产品没有任何替代品,不受竞争者的威胁,所以它可以控制和操纵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尽管任何一家画廊都不能垄断整个绘画市场,但却可以通过代理,完全垄断个别画家的部分或全部作品。在西方艺术品市场中,画廊与批评家、经纪人、拍卖行、博物馆等都有良好的合作,它既是画家作品的后期“制作者”,又是收藏家的顾问。作为签约画家的代理人,画廊是为其定价的唯一权威机构。
产生“完全垄断”的最根本原因,是存在“进入壁垒”;而最重要的“进入壁垒”,是垄断厂商掌握关键性资源,使其无需担心其他厂商的竞争。“代理制”画廊所掌握的关键性资源,是富有市场影响力的、供应稳定的作品。
“代理制”画廊想提升其作品资源的影响力,必须具备长远的运作规划以及强大的运作能力。在数量庞大的画家队伍中物色值得投资的人选,首先要有前瞻的眼光,然后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团结收藏家和批评家,并保持和媒体的密切合作。在此过程中,画廊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办展、出版等项目中,推出一名画家至少花费数十万元。在买断代理时,所支付的薪酬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重要的是,画廊初期的投资并不能在短期内收回,它必须应对长期的资金压力。
国内很多画廊因缺乏上述的长远规划和运作能力,自然很难提升代理作品的影响力。
此外,画家的违约,也使得画廊的“代理制”大打折扣。画家认真履约提供部分甚至全部作品,是画廊得到优质资源的可靠保证。然而,因为国内还没有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画廊与画家之间经常不够信任,一些画家签约后可能会绕过画廊,直接与收藏家或收藏机构私下交易。也有一些画家在被画廊运作有所起色后,绕过画廊直接送作品到拍卖行。代理关系名存实亡后,本因属于画廊的利润空间,会被多方瓜分。
本土画廊运作能力和运作资金的不足以及代理契约的失效,使其难以掌握关键性资源,无法实现经营的“完全垄断”。所以,“代理制”画廊虽然被公认为当今世界最合理、层次最高的模式,但在中国普及还需要很多时日。作者: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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