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扬子晚报
花6万块买的书法名家的“真迹”,经专家鉴定竟然是水平拙劣的赝品。买家李文静一怒之下将“代他人出售”的王东山告上法庭。王东山则以代人出售、李文静不能证明起诉时所持作品是自己所卖为由,加以反驳。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李文静所持作品背面的签名,与王东山笔迹相同。据此,法院判决王东山返还李文静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6万元买的大家作品疑似伪作
李文静说,2008年7月的一天,王东山在其所开的画廊向她出售著名书法家于某书法作品两幅,并称此两幅作品为于某书法真迹,是原收藏人张某直接得之于于某本人。王东山信誓旦旦承诺两幅书法作品绝对保真,并在收款收据中特别注明为于某真迹。她相信了王东山对作品保真的说辞,遂与王东山以6万元人民币成交,当日下午2时,李文静带王东山一起到银行取款62000元,并在银行大厅当场将钱全部交给王东山。王东山在收到款后,遂以“王黑水”之名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陆万元整(代张某代办于某书法两幅共计陆万元整),两幅作品(于老真迹)已交付。
拿着书法大家的真迹,李文静高高兴兴回家了。回家之后,她把两幅字挂了起来,没事就在家欣赏。有一天,朋友到李文静家做客,看到了这两幅字后,笑着对李文静说,“文静啊,有的话我不好说,但你最好找个懂行的人帮你看看吧。”李文静听了这话,觉得这两幅字不对头,便托人找了位鉴定专家鉴定,结果让李文静大失所望:两幅字都是赝品。当年12月某日,李文静携带上述两幅书法作品至王东山画廊,与其交涉售假事宜,王东山仍坚持说这两幅书法作品为真迹,并信誓旦旦承诺:此字如假,负全部责任。随后两个月内,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无果。
卖家坚称自己所卖的书法是“真迹”
法庭上,李文静请求法院判令王东山退还购买书法作品款6万元,退还劳务费两千元,判令王东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讼过程中相关鉴定及取证费用。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李文静提交了王东山写的收据、银行取款单,以及找王东山交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王东山画廊的宣传画册等作为证据。对这些证据,王东山辩称,自己只是代张某出售书法作品,所以自己并不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而李文静也没有证据证明向法院出示的字画就是自己向其交付的同一物品。此外,李文静并无证据证明其向法院出示的字画是赝品,即使是赝品,按字画交易规则,李文静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发现,购字时,王东山称是代委托人张某出售两幅于某书法作品,但李文静从未见到委托人张某,购字当日,李文静通过银行取款将6万元书法作品款交由王东山并支付给王东山2000元劳务费,但王东山并未出具收到2000元劳务费的收条,李文静对此也未能提供证据。诉讼中,李文静主动放弃了向王东山主张2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但是,李文静的确无法证明,自己所出示的书法作品就是王东山卖给自己的那两幅。为此,李文静申请对这两幅作品进行鉴定,而王东山也申请对这两幅作品背面“于某”的签名进行鉴定。
“大家”签名实为卖家自己写的
经南京秦淮法院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结论为:两幅于某书法作品为水平拙劣的伪作。同时,书法作品背面“于某”的签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两幅于某书法作品背面的“于某”字迹与提供的王东山字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对此结论,王东山认为鉴定机构在鉴定实体及程序方面存在错误并要求重新鉴定,认为自己仔细回忆明确确认“于某”非其所写,而且鉴定意见书上描述含糊,用了两个“相似”不具有确定性,应当用“相符”。庭审中,法院请鉴定人员到庭并对程序及实体方面进行了释明,其表示“相似”与“相符”表达的是相同意思,只是为了避免完全学术化造成当事人误解,才在措词上有所变更。
“如果李文静提供的书法作品不是你当初卖给他的,背后的签名为什么会和你的笔迹一致呢?”面对法院质询,王东山无话可说。最终,秦淮法院判决,王东山返还李文静购买书法作品款6万元,李文静在收到以上款项同时将两幅王东山交付的“于某书法作品”交给王东山。此外,案件受理费1350元、李文静申请书法真伪鉴定所花费的1万元,连同王东山自己申请自己鉴定的4000元,也都由王东山自己负担。如果李文静真的付了2000元劳务费,算下来,李文静总共也就亏了2000元,而王东山则亏了13350元,实在是得不偿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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