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商报
汶川地震一周年快要临近了,社会各界纷纷酝酿,似乎要有所表示。
一次偶然听到几个搞艺术的人在议论,准备筹备一个汶川地震一周年的艺术展。其中有的人主张就在本地办;有人则提议说,要办就应该办到北京去,影响更大些。
展览想要什么影响?对广大灾区人民?对社会观众?还是对艺术家自己?
这让我想到一个问题,面对灾难,艺术何为?艺术家何为?
面对巨大的灾难,一个从事艺术工作的人实际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一重身份是作为公民,作为个人;他可以做志愿者、当义工,可以募捐、筹款等等。另一重身份是艺术家,他的工作是利用他们所掌握的技术,从事视觉图像的创作和传播活动。
我注意到,艺术家常常会忽略自己作为公民的个人身份,他们对救灾的作用,更希望通过自己的第二重身份来实现。尽管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也参与了募捐,但是更多的人是通过捐出自己的作品,或者通过举办展览和作品义卖来帮助灾区。
这种做法其实是把自己的“艺术”放大了;对许多艺术家而言,这种做法已经成为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
就拿灾难后艺术家所创作出的那些表现灾难的“艺术品”来说,那些作品究竟有多大的拯救作用和疗伤作用?
在我看来,对灾民而言,你与其让他们观画,不如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和他们说说话,谈谈心,哪怕什么都不说,陪他们坐着,恐怕也要比在家里画画,举办展览、参加义卖更有效果。
对于从灾难中走出来的人而言,让他们反复观看表现灾难的作品,其实是一种折磨,是一次次掀起他们的伤口,一次次挑起他们内心的巨痛。
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艺术的僭越”,以及把握好其中的伦理尺度。
“艺术的僭越”是我想出来的一个说法,它的意思是,艺术作为社会的一个子因素,它应该从属于社会的总体利益和总体目标,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社会的灾难,社会的痛苦,常常成为成就和催生艺术的土壤和条件,也就是说,在很多时候,国家、民族的不幸成为艺术幸运的必要条件,国家、民族的不幸与艺术的幸运形成了一种因果关系,这就是艺术的僭越。
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国家不幸诗家幸,赋到沧桑句始工。”“文章憎命达。”“文穷而后工”……
拿抓拍到三岁敬礼儿童郎铮的摄影作品为例,作者杨卫华如果不是因为地震灾难,他可能永远都是一个小报纸的记者,他不太可能获得摄影金奖,也不可能为国人所认识。在这个意义上,他似乎应该感谢灾难。
杨卫华本人也敏锐地感觉到了这一点,他在得知获奖后这样说,“这幅作品是用5万多生命换来的,假如可以在获奖和不发生地震之间重新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我们注意到,当灾难发生以后,许多艺术家几乎是本能地想到了他的艺术,在这个过程中,灾难本身似乎成为艺术家展现自己,展现艺术的一个契机。在主观上,他们是为了救灾而忙碌:在创作,捐作品,办展览;但从艺术的效果而言,他们个人或许成为了受益者。
总之,他们的“艺术救援”和“现场救援”的差别很大。是为自己而艺术?还是为灾区而艺术?或者兼而有之?这恐怕是艺术家的一种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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