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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白石后人追索著作权 出版社侵权被判赔偿齐家16名后人15万元

时间:2009-06-11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来源:中国法院网

齐白石后人追索著作权
出版社侵权被判赔偿齐家16名后人15万元

    本报讯  齐白石后人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近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书籍,人民教育出版社还被判赔偿损失15万元。

    齐良憐等16名齐家后人于2007年12月5日从济南市新华书店购得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并取得购书发票,并以其中的《齐白石》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济南市新华书店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中国美术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介绍,本案涉及的是齐白石先生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法院立案受理时,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经法院核实,提起诉讼的齐良憐等16人均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其合法权益仍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去世时,其画作是如何处理的,有无遗嘱或遗赠,当事人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法院决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齐家16名后人和人民教育出版社都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出版大师名作惹出官司

    齐白石先生(1864-1957),湖南湘潭人,二十世纪中国画艺术大师,二十世纪十大书法家之一,世界文化名人,创作有大量的美术作品。

    中国美术馆于1963年成立,馆藏有齐白石美术作品,并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与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合作,出版《齐白石作品集》、《齐白石画集》。2005年初,中国美术馆曾举办馆藏任伯年、吴昌硕、齐白石、黄宾虹四位中国画大师的作品特选展,并在艺术界引起强烈反响。

    由于展览条件等限制,中国美术馆计划将有关作品集结成册出版。中国美术馆的构想得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双方于2005年8月12日,签订合作出版上述馆藏作品的协议。双方约定,作品名称为《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书,中国美术馆作为甲方,授权乙方人民教育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四册书的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另约定,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侵犯他人著作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原作品由甲方拍成可制版胶片,并撰写相关说明文字,乙方将依照该社的稿酬标准向甲方支付文字部分稿酬。原作者及摄影者将不付报酬。协议约定最低印数为2000套。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有关出版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

    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印数2000套,其中《齐白石》单册定价370元。书籍凡例中记载,因考虑四位大师的作品数量不等,画册厚薄相近,因此,将部分作品列入附图。《齐白石》画册正选作品160幅,另加两幅作品局部,列入附图作品计239幅。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对该套书第二次印刷,印数1200套。以上两次共印刷3200套。人民教育出版社以4.5折向中国美术馆售出500套。

    2007年5月8日,济南市新华书店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订购涉案《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一套。


庭审焦点

作者合法继承人可以主张涉案作品著作权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着齐良憐等16人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对齐白石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和赔偿数额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这16人是否为合法继承人

    在庭审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及中国美术馆提出,齐良憐等16人未逐一证明其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

    关于齐良憐等16人是否为齐白石合法继承人问题,山东高院认为,该问题关键涉及对齐良憐等16人主体身份的确定,而该事实问题的认定应结合本案相关的各项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与此事实相关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为证明齐良憐等16人与齐白石的关系,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在二审中又提交了部分当事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上述证据从内容即可以反映其个人身份以及与齐白石的继承关系,同时,由于公安户籍部门是证明自然人身份关系的官方部门,其出具的证明信亦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该问题的直接证据。二是,对于齐良憐等16人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二审中对其中8位的身份予以了明确确认,此8位当事人的身份也在齐良憐等16人提供的证据中得以佐证。而对于其他有异议的当事人身份,亦可以在公安户籍机关出具的证明信中得到查实,上述证明信在亲属关系上存在相互认可的内容。三是,对于依据上述证据认定的有关16位齐白石后人的身份情况,亦与齐良憐等16人提供的亲属表、家谱等记载的内容相符。并且,在已确认的齐白石后人之间亦可以相互认可各自身份。综合上述证据,各证据间内容可相互印证,可综合反映出涉案当事人与齐白石之间的继承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山东高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齐良憐等16人所诉称的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

    是否有权主张著作权利

    齐良憐等16人主张,他们作为齐白石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就涉案的作品主张著作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美术馆则主张,齐白石后人按照齐白石遗嘱已将该作品捐献国家,由中国美术馆馆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由中国美术馆行使。

    山东高院认为,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首先考虑中国美术馆关于著作权转移的主张能否成立。中国美术馆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权,应当根据中国美术馆与齐白石或有继承权的后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在本案诉讼中,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的齐白石作品,为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接受的捐赠,依照捐赠的历史做法,捐赠者在捐赠作品原件的同时,作品的使用权以及著作权也一并交给了国家所有。但对此主张,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从判断中国美术馆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时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权。因为,在著作权法律中,原件的持有权与原件作品所附载的著作权是两个法律概念,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权可以与作品原件本身发生分离,由原件持有人之外的他人行使。因此,中国美术馆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遗嘱、无遗赠或在遗嘱中未处分这部分著作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齐白石先生去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其十位子女或子女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成为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

    山东高院认为,继承发生后,因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直未分割,相关继承人成为共有著作权人。而共有著作权人中任一方去世,其继承人亦成为共有著作权人。因此,本案中齐良憐等16人可因继承而享有并行使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齐良憐等16人主张,因齐白石先生是世界名人和知名画家,参照有关标准应以单幅500元计算,并结合合理支出的费用,要求60万元的损失赔偿。

    对此,人民教育出版社不予认可,认为其主要是为了学术交流和研究以及馈赠礼品等需要进行出版,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齐白石作品集,既具有学术意义,又具有商业价值,对此毋庸置疑,人民教育出版社两次印刷也说明了这点。但齐良憐等16人主张的单幅500元的赔偿标准,系参照正常许可使用的5倍予以计算,而齐良憐等16人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状况,又未能证明出版社的具体发行状况及获利情况,对该标准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齐白石先生作品的知名度、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印刷数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齐良憐等16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一审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15万元。

    山东高院认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即在不能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原审法院确定以法定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所确定数额也在法定幅度内,因此,对原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予以维持。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当事人说

齐家后人:赔偿数额过低

出 版 社:继承人待确定

美 术 馆:有作品著作权

书    店:没过错不担责

    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共同诉称,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侵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等。

    人民教育出版社提出,齐良憐等16人未逐一证明其与齐白石的身份关系。这15人中,存在孙子女、曾孙子女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取得了继承资格。齐良憐等16人并未能证明其已经继承或已经转移了著作权。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中国美术馆主张,其馆藏齐白石作品,源于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被中国美术家协会以收购等方式收藏,并在1963年中国美术馆建成开馆前后,作为首批入藏作品,划拨给中国美术馆。中国美术馆认为,其不仅拥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权,还包括著作权。

    一审宣判后,齐良憐等16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计60万元人民币。

    人民教育出版社也提起上诉称:齐良憐等16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其是否与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的著作权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诉争的齐白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在本案发生前几十年时间里一直未见齐白石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齐良憐等16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被授权人进行起诉,齐良憐为台湾地区当事人,其应向诉讼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齐良憐等16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齐良憐等16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市新华书店在二审中答辩称,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没有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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